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都是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遭受精神或物质损害,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适用情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并不以离婚为前提,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丈夫在婚姻期间故意毁坏妻子的个人财产,妻子就可以要求丈夫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而不一定要等到离婚。 在赔偿范围方面,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痛苦给予的补偿。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样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更侧重于对实际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例如,妻子被丈夫殴打致伤,丈夫需要赔偿妻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若妻子因被殴打遭受了精神痛苦,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举证责任来看,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在夫妻间财产侵权案件中,主张赔偿的一方要证明对方故意毁坏了自己的财产以及财产的价值等。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虽然都与婚姻关系中的损害有关,但在适用情形、赔偿范围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遇到具体问题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