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


诉讼离婚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存在诸多区别。首先,在适用条件上,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离婚案件。而普通程序则适用于那些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者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离婚案件。这就好比看病,病情简单明确的可能通过简单检查就能诊断(简易程序),而病情复杂的则需要全面详细的检查(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从审判组织来看,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就像是一个人独自处理一件相对简单的工作。而普通程序则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通常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这就如同一个团队共同处理复杂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再者,在审理期限方面,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就像是一场短跑比赛,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更像是一场长跑比赛,时间跨度相对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在诉讼费用上,简易程序的诉讼费用相对较低。因为它程序相对简单,耗费的司法资源较少。而普通程序由于程序复杂,涉及的环节和工作较多,诉讼费用相对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