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有什么区别?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还会继续进行。简单来说,就是执行先停一停,后面接着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比如说,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是自己的,并且有合理的证据,法院就可能裁定执行中止,等这个争议解决后再继续执行。 接下来看看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一旦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就彻底结束了,不会再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人主动撤销了执行申请,那么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从法律后果来看,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执行,后续还可能继续;而执行终结则是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带来的结果也不一样。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明白执行程序的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