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帮朋友做了担保后,担心会因为朋友的债务问题成为被执行人。我听说有担保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这两种,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这两者具体的差异,比如在法律后果、限制措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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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被执行人,指的是在担保关系里,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从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简单来讲,就是给别人做担保后,因为债务人不还钱,自己要替其还钱,被法院要求执行还款义务的人。 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俗地说,就是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的人。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责任有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要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法律后果和限制措施方面,担保被执行人主要是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来履行担保责任,其目的是让担保人承担应有的担保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失信被执行人除了财产会被强制执行外,还会面临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受到限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信用惩戒。这些措施旨在通过信用约束,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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