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与工资所得个税有什么区别?


劳务报酬与工资所得在个税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概念不同。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在单位上班,单位给发的各种钱。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个人独立提供设计、翻译等劳务所获得的报酬,个人与支付报酬方没有雇佣关系。 在计算个税时,两者也有很大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先确定每月的收入额,再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出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例如,小李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三险一金扣除1000元,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扣除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000 - 5000 - 1000 - 1000 = 3000元,对应预扣率为3%,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就是3000×3% = 90元。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比如小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那么他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对应预扣率为20%,应预扣预缴税额就是2200×20% = 440元。如果小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是5000×(1 - 20%) = 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就是4000×20% = 800元。 此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两者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适用的规则都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