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件与原件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既可以用公证件,也能用原件。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用公证件代替原件会不会有问题?在法律层面它们的效力和作用都一样吗?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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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件和原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原件指的是最初制作、生成的文件、物品等,是事物最原始的形态。比如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文本,它是直接形成的,具有唯一性和原始性。而公证件是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后所出具的文件。它是对原件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官方证明,是经过公证程序加工后的产物。 在法律效力方面,原件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它是证明相关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依据。然而,原件有时可能因为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等原因而影响其证明力。公证件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证件的证明力在法律上会被优先认可。 在使用范围和便捷性上,原件由于其唯一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方便频繁使用或提供,而且一旦原件丢失或损坏,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麻烦。公证件则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多份副本,便于在不同场合使用,而且即使原件出现问题,公证件依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明材料。同时,在一些涉及到域外使用的文件,公证件更具有通用性和认可度。 从风险角度来讲,持有原件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可能被篡改、伪造、丢失等,从而影响其证明效力和当事人的权益。而公证件由公证机构出具并保管相关档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篡改等风险,其证明内容相对更加可靠。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现公证件的内容存在错误或不真实的情况,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撤销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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