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适用场景和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和目的。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为保全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减少自身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房产,导致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而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它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交易。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是权利主体。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即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该权利。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只要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合同当事人就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再者是适用范围。保全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些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而合同撤销权则适用于合同本身,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否定。只要合同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 最后是行使期限。对于保全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不同的撤销事由有不同的规定。例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在概念、目的、权利主体、适用范围和行使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