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惯犯的区别在哪里?


累犯和惯犯是刑法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定义。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的人。惯犯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累犯那样有明确的条文来专门定义。 其次,二者在主观恶性上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惯犯的主观恶性往往更深。惯犯通常是把犯罪当成一种职业或者生活方式,长期、反复地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的故意性非常强烈,而且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往往持一种漠视的态度。累犯虽然也是再次犯罪,但有可能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由于各种原因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不一定有惯犯那么深。 再者,在量刑方面,累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而惯犯虽然也是司法实践中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并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法官在量刑时可以考虑惯犯这个因素而加重处罚,但不是必须加重处罚。 最后,从犯罪次数和时间间隔来看,累犯要求前后罪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比如一般累犯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而惯犯更强调犯罪行为的反复性和经常性,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间隔要求,只要是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即可构成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