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的区别是什么?


放弃继承权和丧失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讲,就是继承人本来有权利继承遗产,但自己主动选择不要了。而丧失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也就是说,是因为继承人做了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导致他不能再继承遗产了。 在构成条件方面,放弃继承权是基于继承人的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只要继承人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达了放弃的意愿,并且符合书面形式等要求,就可以放弃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则是法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只有当继承人实施了上述这些行为,才会丧失继承权。 从法律后果来看,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主动的选择,一旦放弃,就不再参与遗产的分配,但不影响其以后在其他继承关系中的权利。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法律制裁,是对继承人违法行为的惩罚。一旦丧失继承权,就永久性地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资格,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恢复,除非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此外,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而丧失继承权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不是继承人可以控制的。综上所述,放弃继承权和丧失继承权在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