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自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它分为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二者的定义。一般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里的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特别自首则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从适用对象上看,一般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后自动投案的人,无论其犯罪性质、罪名如何。而特别自首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就是说,这些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他们要构成特别自首,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在如实供述的内容方面,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特别自首要求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其他罪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认定为特别自首。 在法律后果上,二者虽然都能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具体的裁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决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综上所述,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在定义、适用对象、如实供述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自首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