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家庭编有哪些新内容?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尤其关注《民法典》里的家庭编。听说相比之前的法律,家庭编有不少新变化,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有什么新内容。所以想问问大家,《民法典》家庭编到底新增了哪些内容,这些新内容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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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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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庭编相较于之前的相关法律,有诸多新内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一般规定方面,树立优良家风入法。《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一规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维度的重视。 在结婚方面,疾病婚的效力由无效变为可撤销。《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变化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婚姻选择权,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在夫妻关系中,新增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面临财产危机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在亲子关系上,新增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一规定为解决亲子关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离婚方面,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还完善了诉讼离婚判离条件,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收养制度方面,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从14周岁放宽至不满18周岁。同时,强化了对收养人的监管,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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