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有什么区别?


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在法律体系中是两个较为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简单来说,它是处理一些比较特殊类型案件的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这是关于公民选举权利是否得到正确保障的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其亲属等可以通过这个程序来宣告其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当怀疑某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可以通过该程序进行认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对于一些不知道归属的财产,可以通过这个程序来确定其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即案件经过一级法院审理就终结,并且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非讼程序是指不通过对抗的方式,而是由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存在状态进行确认的程序。它主要适用于不需要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需要确认某种事实或权利状态的案件。比如督促程序,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债务人还款;公示催告程序,当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票据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宣告票据无效等。非讼程序同样具有快速、简便的特点,目的是为了高效地处理一些不需要通过复杂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上,特别程序有其特定的几类案件类型,而非讼程序适用范围更广,只要是不需要通过对抗解决的案件都可能适用。在审理方式上,虽然都较为简便,但特别程序中部分案件有合议庭审理的情况,而非讼程序通常更强调依申请进行快速处理。另外,特别程序主要是对一些身份关系、财产归属等进行确认,非讼程序则侧重于对特定事实或权利状态的确认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