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和判例法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想知道在实际应用、制定方式等方面,它们分别是怎样的,有哪些不同点。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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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和判例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表现形式来看。成文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简单来说,就是白纸黑字写在法律文件里的规则,像我国的《民法典》《刑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以法典、法规等形式呈现,内容明确具体。而判例法并不是以条文形式直接规定的法律,它主要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些判决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新的案件时,要参考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其次,在制定主体方面。成文法的制定主体通常是立法机关,比如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重要的立法机关,它们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法律。而判例法主要是由法院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判决逐步形成的,是司法实践的积累。 再者,从适用方式来讲。适用成文法时,法官主要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按照条文的明确表述进行判断和裁决。而在适用判例法时,法官需要先找出与当前案件相似的以往判例,分析这些判例中的判决理由和原则,然后将其应用到当前案件中。如果没有完全匹配的判例,法官还可能创造新的判例。 最后,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上也有所不同。成文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因为法律条文一旦制定,不会轻易更改,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但它可能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一些新出现的复杂情况,可能无法及时调整适用。判例法相对更具灵活性,能够根据社会发展和新的案件情况不断发展和变化,但稳定性相对较弱,不同法官对判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 我国主要采用成文法体系,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选择。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它们共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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