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哪些?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了解到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哪些主要区别。想知道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等方面,这两大法系到底存在怎样的差异,希望能得到清晰易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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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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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存在诸多主要区别。 首先是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比如法典就是其重要表现形式。这就好比有一本经过系统编纂的规则手册,大家都按照上面写好的规则行事。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都是大陆法系制定法的典型代表。依据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系统的法律条文来规范社会生活。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在以往审判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会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审判的参考依据。就如同一个经验库,后来的法官遇到相似情况就会参考之前的判决。比如英国的普通法就是通过大量的判例逐渐形成的。 其次是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一般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像宪法、行政法等就属于公法范畴,它关注的是公共利益和国家秩序。私法主要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比如民法、商法等,更侧重于保护私人的权益。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是基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普通法是基础,它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的一般性法律规则。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当普通法的规则无法公正地解决某些案件时,衡平法就会发挥作用。 再者是法官权限。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能创造法律。法官就像是规则的执行者,必须按照制定好的法律条文来审判案件。这是因为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允许法官随意突破法律规定。例如,在法国,法官在审判时必须依据民法典等相关制定法进行裁判。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当没有合适的先例可以遵循时,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理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判决,这个判决就可能成为新的判例。比如美国的一些宪法判例,就是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创造出来的。 最后是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法官会主动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等,以查明案件事实。这就像一场由法官主导的游戏,法官负责把控整个流程。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需要自己收集证据、进行辩论,法官则相对处于中立的裁判地位,就像一个裁判,只负责维持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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