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予和自愿赠与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转移的事情,涉及到自愿把东西给别人。我看到有‘自愿赠予’和‘自愿赠与’这两种说法,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没有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者在定义、适用场景、法律后果等方面到底有啥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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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自愿赠予”和“自愿赠与”本质上含义相近,在很多场合可通用,但从严谨的法律角度看,还是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赠与”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需要有明确的双方意思表示,即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受赠人有接受的意愿,并且通常涉及书面或口头的合同约定。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不可以任意撤销。 “赠予”更多是生活用语,强调给予的动作和行为。它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使用场景较为宽泛。在一些情况下,赠予可能不需要像赠与那样有正式的合同形式,更侧重于实际的交付行为。不过,当涉及财产权益转移时,即使表述为赠予,在法律上也可能会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则来处理。比如,甲口头说把自己的一本书赠予乙并当场交付,这虽然用了赠予的表述,但实际上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简单的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自愿赠予”和“自愿赠与”有一定联系,但在法律层面,“赠与”有更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要求,而“赠予”相对更偏向生活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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