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徇私枉法和受贿罪这两个罪名很困惑。想知道它们各自是怎么回事,在实际中怎么区分这两个罪名,它们之间有没有什么关联,比如犯了其中一个罪会不会涉及到另一个罪,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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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和受贿罪都是法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重要概念。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司法人员因为私人关系、私利等原因,不公正地处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自己的职位,接受别人的钱财并为别人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行为表现和侵犯的客体上。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行为表现围绕司法活动中的不公正裁判;而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表现为收受财物。两者的联系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可能会收受他人财物,从而同时触犯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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