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串通投标罪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串通投标罪都是经济领域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讲解。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来说,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而串通投标罪则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行为表现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而串通投标罪主要表现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等。 从犯罪主体来看,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 在法律处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之,合同诈骗罪和串通投标罪在定义、行为表现、犯罪主体和法律处罚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