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在探讨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成立之后,其效力是否发生还不确定,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才能生效。而可撤销合同呢,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从构成条件上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几种常见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比如一个15岁的中学生,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购买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追认才有效。还有一种情况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比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就有待乙来决定是否认可。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条件则有所不同。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某品牌的新款手机,签订合同付款后才发现是旧款,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合同,消费者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此外,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都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在法律后果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追认权的人追认了合同,合同就自始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合同就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就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就好像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也就是说,合同被撤销后,双方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准确地判断合同的效力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