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在商业活动中,仿冒行为、假冒行为以及冒牌商品行为都是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看仿冒行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模仿他人的商业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这里的商业标识包括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比如,市场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包装、名称和知名品牌非常相似的商品,消费者很容易在购买时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接着说假冒行为。假冒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简单来说,就是直接盗用别人的商标来卖自己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等。假冒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 最后是冒牌商品行为。冒牌商品行为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将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冒用其他品牌的名义进行销售。冒牌商品可能在质量、性能等方面与被冒牌的商品存在较大差距。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综上所述,仿冒行为更侧重于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假冒行为主要针对商标的非法使用,而冒牌商品行为则是冒用品牌名义销售商品。这三种行为在法律定义、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上都有所不同。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实施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