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与旧法有哪些区别?
我之前了解过旧的行政复议法,最近听说出了新的行政复议法。我想知道新的和旧的相比,具体在哪些方面有改变呢?比如申请流程、受理范围这些,我比较关心这些变化对我们普通老百姓维权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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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与旧法存在多处区别,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案范围方面。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争议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更多类型的行政争议时,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版)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或者不予补偿决定不服的,都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旧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局限。 其次在申请期限上。新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旧法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给予了当事人更充裕的时间来准备和申请复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审理程序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增加了简易程序,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新行政复议法还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最后是复议决定类型。新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变更、确认无效等复议决定类型,使得行政复议决定更加多样化,能够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例如,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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