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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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有权对这块手表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汽车修理厂修理乙的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债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