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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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权与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有权对这块手表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汽车修理厂修理乙的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债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是一种约定的占有。而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占有。也就是说,质权的占有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而留置权的占有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合同关系下产生的。 在权利的实现方面,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此外,担保的标的物范围也有所不同。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综上所述,质权和留置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权利实现方式以及担保标的物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这两种担保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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