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质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以便在实际情况中能正确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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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权就成立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留置该动产。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而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再者,权利的实现方式有差异。质权在实现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标的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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