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与辞职有何不同,怎样获得补偿?


离职和辞职虽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人们混为一谈,但在法律层面,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应的补偿情况也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看离职。离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了员工主动离开公司,也涵盖了公司因各种原因辞退员工的情况。比如,员工因为个人发展、家庭因素等主动向公司提出结束劳动关系,这属于员工主动离职;而公司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则属于公司辞退员工导致的离职。 而辞职则明确是指员工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辞职通常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补偿问题。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因为这是员工自主做出的决定,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公司辞退员工,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公司是因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是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经济性裁员,或者是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