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哪些困境以及出路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是举证困难。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收集这些证据往往是很困难的。比如,要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需要获取对方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而这些资料通常是对方的商业秘密,很难轻易获取。 其次是权利滥用问题。有些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滥用不安抗辩权,随意中止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仅仅因为一些小的波动,就声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义务。 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后续处理也存在困境。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若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但如何判断担保是否“适当”,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容易引发争议。 针对这些困境,有以下一些出路。对于举证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例如,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 对于权利滥用问题,需要加强法律的约束。法律可以进一步明确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对于滥用权利的行为,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后续处理方面,应当尽快制定明确的“适当担保”的判断标准。可以结合担保的种类、价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使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总之,通过不断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保障合同履行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