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承担债务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承担债务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基础的法律概念。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合同,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对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 在夫妻内部之间,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那么在夫妻之间,这个约定是具有约束力的。一方按照协议承担了债务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那么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然而,对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承担。但债权人丙并不知道他们的这个约定,丙仍然可以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债务。如果甲偿还了债务,甲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乙追偿。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承担债务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