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是否需要公证?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在财产分配上已经协商好了,也写好了离婚协议。但不知道这个财产分配的内容需不需要去公证,不公证会不会有问题,公证的话又有什么好处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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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分配并非必须要进行公证。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只要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经过公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同样是有效的。 其次,公证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证明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条款,在证据效力上相对更强。如果日后因财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可以作为更有力的证据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最后,是否对离婚协议财产分配进行公证,由夫妻双方自主决定。如果双方对财产分配的情况比较简单,彼此信任,且对协议内容无争议,不公证也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但如果财产情况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双方对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担忧,那么进行公证可以为协议的顺利履行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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