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补办需要哪些手续,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离婚后把离婚证弄丢了,现在因为一些事情需要用到离婚证。我想知道去补办离婚证都要办哪些手续呀?在法律上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呢?不太清楚具体流程,希望能有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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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补办是有明确的手续规定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说说补办离婚证需要的手续。第一步是申请,当事人要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双方当事人要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同时婚姻登记员会进行监誓并签名 。 接着是审查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要审查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看这些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登记员还会询问相关情况,并查证离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最后是补发环节,如果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补发;要是不符合补发条件的,就不予补发,并且会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不同身份的当事人所需携带的材料会有所不同,内地居民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要带通行证或者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等。总之,按照规定准备好材料和完成相应流程,就能顺利补办离婚证。 相关概念: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这是当事人在补领婚姻登记证时需要填写的一份声明文件,用于声明自身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 离婚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形成并保存的,记录当事人离婚相关信息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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