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离婚时女方说不要孩子,以后又后悔了该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的时候,我明确表示不要孩子抚养权。但现在我后悔了,特别想把孩子带在身边。不知道在法律上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办法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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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人离婚时,女方明确表示不要孩子,这通常意味着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了某种协议,可能是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也可能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中确定。之后女方后悔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其实是涉及到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抚养权变更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所以,如果女方后悔想要回孩子抚养权,需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如果存在,女方可以先尝试和男方协商变更抚养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要是协商不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比如男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男方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孩子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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