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对外债务会如何判决?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和对方有一 些对外债务,不清楚法院在离婚诉讼里会依据什么来判决这些债务的承担问题,是双方平分,还是会考虑其他因素呢?很担心自己会承担不合理的债务份额,想了解具体的判决规则。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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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对外债务的判决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则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了房子,或者一起经营生意借的钱等。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像一方自己赌博欠下的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会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通常是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来分担债务,或者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如果是个人债务,那就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为了自己的个人消费借了一大笔钱,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判决这笔债务由借款的一方自己偿还。
此外, 如果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对债务分担有约定,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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