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房子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还在离婚冷静期能离吗?

最近正打算离婚,家里房子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知道在法律上会怎么进行分割。而且刚提交了离婚申请,还在离婚冷静期,又有点犹豫了,想知道在这期间到底能不能离成,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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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来说离婚房子财产分割的规定。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付清房款的,那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简单来说,就是谁婚前买的就归谁。比如小王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那离婚时这套房就只属于小王。这依据的是法律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规定。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小李婚后用自己的婚前积蓄买了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房子就是小李个人的。 要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是均等分割,不过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夫妻双方协商。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孩子跟着女方生活,女方没有其他房产,那在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子时,女方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举例,小张的父母婚后给小张买了套房并登记在小张名下,这房子就只属于小张。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接着说还在离婚冷静期能不能离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反悔,就可以撤回申请,不能完成离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要是过了冷静期的三十天,双方没去申请离婚证,那也离不成,相当于撤回了离婚申请。只有在冷静期内没人反悔,且过了冷静期后三十天内双方又去申请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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