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问题有哪些误区?


在离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法律误区,了解这些误区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相关事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离婚法律问题误区。 误区一: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情形,而不是自动离婚。要解除婚姻关系,仍然需要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 误区二:一方出轨就会净身出户。现实中,很多人觉得只要一方在婚姻中有出轨行为,就应该不分得任何财产。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轨方要净身出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并不意味着出轨方就会净身出户。 误区三: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有些当事人担心先提出离婚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其实,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时,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判决,并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离婚而偏袒另一方。 误区四:抚养费一经确定就不能变更。很多人认为,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就固定不变了。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 误区五:只要有孩子抚养权,对方就不能探视。有些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这也是一种误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除非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总之,在离婚过程中,当事人要正确认识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法律误区,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