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我打算和另一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是不清楚具体要带什么资料。担心资料带不全白跑一趟,所以想了解一下去民政局离婚,按照法律规定,都需要准备哪些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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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一类是身份类证明,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您的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等,身份证则是用于证明您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类是婚姻关系证明,要带上本人的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重要凭证,没有结婚证就无法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也就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第三类是关于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需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它明确了离婚后双方在子女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了以上提到的相关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准备好这些资料后,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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