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分割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养老保险的构成。养老保险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另一部分是还在账户里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权益。 对于已经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这部分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例如,夫妻二人结婚20年,男方在这期间开始领取养老金,女方在离婚诉讼中就有权要求对这20年里男方领取的养老金进行分割。 而对于还在账户里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权益,情况就稍微复杂一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时一方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金,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整个养老金账户,但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比如,夫妻结婚15年,一方在这15年里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这15年里缴纳的费用及相应利息。 此外,在分割养老保险相关财产时,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判决。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分割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时,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审计或计算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总之,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是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