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有哪些常见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和承租问题常常引发争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什么是公房呢?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在离婚案件里,涉及公房使用和承租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况。
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均可承租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等情况,双方均可承租。
那如果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在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判决由一方承租。对于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关于公房的使用面积,也可能产生纠纷。如果双方都主张使用面积,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双方的居住人口、居住条件等进行合理分配。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采取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经济补 偿的方式来平衡。
另外,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该房屋的承租权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婚后共同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等,另一方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对于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双方均有权承租。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使用和承租的分配。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下,调换后的房屋承租权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承租。
在实际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和承租问题时,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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