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二诉还用一诉的理由吗?


在离婚诉讼中,第二次起诉是否可以沿用第一次起诉的理由,答案是可以的。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离婚理由”这个概念。离婚理由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认为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时所依据的事实和原因。常见的离婚理由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分居满两年等。这些理由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沿用第一次的理由,虽然理由可以相同,但重点在于证据的补充和证明力的增强。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很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在第二次起诉时,如果还是基于感情不和等理由,就需要提供更多新的证据来支撑这个理由。比如,在第一次起诉后到第二次起诉期间,双方仍然持续争吵、关系进一步恶化的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另外,如果在第一次起诉后出现了新的情况,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也可以将新的理由和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例如,第一次起诉后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这就为离婚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 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使用第一次的理由,但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补充,以提高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同时,如果有新的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理由和证据,也应及时向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