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


在我国,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简单来说,就是不能用不是用来做食品的东西来做食品,也不能随便添加有害的化学物质,更不能用回收回来的食品再去做新的食品。比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这就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是绝对禁止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污染,如果这些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了规定的安全标准,就不能生产经营。比如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这样的蔬菜就不能上市销售。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其质量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存在安全隐患,用它们生产出来的食品也是禁止经营的。比如用过期的面粉制作面包。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有规定的范围和限量的,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或者限量,就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这样的食品也是不允许生产经营的。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婴幼儿和特定人群的身体较为特殊,他们食用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必须符合标准,否则会影响他们的健康。比如婴幼儿奶粉中营养成分不达标。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这些食品从外观和感官上就能看出有问题,很明显是不能吃的,所以禁止生产经营。比如发霉的面包、有异味的食用油等。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这些动物的肉类可能携带病菌或者有毒物质,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不能生产经营。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肉类的检疫和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或者不合格,就不能进入市场。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如果被污染,就可能变质或者携带病菌,所以这样的食品也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食用到可能已经变质的食品,因此是被禁止的。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标签,标签上要标明相关信息,这样消费者才能了解食品的成分、保质期等情况。没有标签的就不能生产经营。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为了预防疾病等特殊原因,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某些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