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仍未判离该怎么判?


在我国,法院判决离婚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即便第二次起诉离婚,也不意味着必然会判决离婚,还是要看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感情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如果前两次起诉离婚没判离,首先要分析未判离的原因。要是因为证据不足,那就要着重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存在家庭暴力,可收集受伤的照片、就医记录、报警回执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可准备租房合同、分居协议、分居通知及邮寄凭证等。 另外,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此时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也可以选择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 。 当然,除了诉讼离婚,若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度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相关概念: 诉讼离婚:就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商量好离婚相关事宜,签订离婚协议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