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在男方户籍地还是女方户籍地办理?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可我俩户口不在一个地方,我不清楚离婚手续到底该去男方户籍地办,还是女方户籍地办。想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具体要去哪里办理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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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不同方式对于办理地点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协议离婚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既可以选择在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也可以选择在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比如,男方的常住户口在A地,女方的常住户口在B地,那么他们既可以去A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能去B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而对于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假设男方的住所地是C地,但他在D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此时女方要起诉离婚,通常就需要到D地的法院去起诉。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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