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股份分割应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时涉及股份分割的处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股份,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股份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比如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另一方,或者双方按一定比例分割股份。 若协商不成,就要由法院来判决。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对来说处理会简单一些。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通性,法院一般会根据股票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可以由持有股份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割股票。总之,离婚时股份分割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