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就是对投资在公司所占比例进行分割,而且因为其不上市流通,份额转让需各股东同意,所以分割时要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同时要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 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合性,更有人合性特点,这就使得股权分割更为复杂,不仅要确定股份价值和分割方法,还要对经营管理权归属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如果双方能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的原则。 要是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是股东,分配股权时,如果双方协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情况如下:一是经半数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看双方意愿和能力条件。若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企业归属哪一方后能得到更好发展,以及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等,以竞价方式确定经营权归属,然后由获得经营权的一方按均分原则或双方协商数额补偿,同时法院会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