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只有一处房产,且双方都想取得房屋所有权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处房产,并且都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对此有一系列明确的处理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在婚姻关系中购买的房产,通常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遇到双方都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时,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例如经济状况、抚养子女的需求等,来商量如何分配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 第二种,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愿意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会允许这种方式,价高者得,然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竞价的价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获得房屋的一方要按照评估价格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屋,那么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然后将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其他一些实际情况。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像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并且抚养子女的一方更需要房屋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法院也会将这一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同时,如果一方的经济状况较差,没有其他居住场所,法院也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屋判给这一方。 总之,离婚时双方都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来妥善解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