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传票送不到对方手上,能送达到其直系亲属手上吗?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传票的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传票是法院用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件,其送达方式和有效性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传票送达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对于起诉离婚传票送不到对方手上,能否送达到其直系亲属手上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该直系亲属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如果是同住成年家属,法院是可以将传票送达到其手上的。这是因为同住成年家属与受送达人在生活上有密切联系,能够及时将诉讼信息传达给受送达人。在这种情况下,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传票的行为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该直系亲属并非同住成年家属,比如虽然是对方的父母,但并不与对方共同居住生活,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将传票送达到其手上。因为这种情况下,该直系亲属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将传票信息传达给受送达人,从而影响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 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向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传票,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还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总之,起诉离婚传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送达到对方的同住成年直系亲属手上。但具体操作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