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我和我对象感情不和想分开,朋友说还有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况。我不太明白离婚和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是在法律程序上不同,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差异呢?我想弄清楚这些,好选择最适合我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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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婚姻关系的处理中,离婚、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是三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离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正常的婚姻,因为夫妻过不下去了,要结束这种关系。而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这样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在一定期限内,受胁迫或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等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法律性质上看,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对既存婚姻关系的终结处理。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性评价,是自始无效,即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所谓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在请求权主体方面,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行使,也就是夫妻双方。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例如重婚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通常是受胁迫的一方或知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受损害一方。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离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在概念、性质、请求权主体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婚姻问题时,当事人需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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