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材料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之前暂估了一批材料发票,现在到次年汇算清缴前了,不太清楚在这个时间节点关于暂估材料发票有啥规定,会不会影响税务处理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希望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要求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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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材料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前的相关规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扣除等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暂估材料发票。暂估是指企业在采购材料等货物时,货物已经收到并使用,但发票尚未取得,为了准确核算成本,企业会根据合同或其他相关凭证暂估入账。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如果企业能够取得暂估材料的发票,那么暂估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续取得发票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以,企业对于暂估材料发票,要重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如果不确定具体操作,也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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