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前发票未到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去年有暂估成本的情况,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相关发票还没拿到。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些暂估成本,会不会影响纳税申报和企业的税务情况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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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处理中,暂估成本是一种常见的会计操作。当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已经发生了成本支出,但由于各种原因,相关发票未能及时取得时,会先按照合理的估计金额暂估入账,这就是暂估成本。 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暂估成本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在汇算清缴前,上年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仍未取得,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部分暂估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对已经暂估入账的成本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要把这部分不能扣除的暂估成本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后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了发票,根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处理上年暂估成本汇算清缴前票未到的情况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带来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应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尽快取得发票,以保证成本能够在税前合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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