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有房屋加了另一方名字必然会转为共同财产吗?


在探讨夫妻一方所有房屋加了另一方名字是否必然转为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时,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一方把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着愿意与对方共同拥有该房屋,此时房屋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事情并非绝对。虽然加上名字是赠与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房屋不一定必然转变为共同财产。比如,双方在加名时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即使加了名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或者约定了各自的份额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如果有这样的书面约定,那么房屋的归属就会按照约定来确定,而不是简单地因为加名就转为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赠与行为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赠与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在撤销赠与后,房屋的产权可能会恢复到加名之前的状态,也就不会成为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所有房屋加了另一方名字并不必然转为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是否有相关约定以及是否存在赠与撤销等情况。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