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要判断寻衅滋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含义。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不同的犯罪行为。寻衅滋事更强调行为的随意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往往是行为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而故意伤害则侧重于对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通常是基于特定的矛盾或纠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寻衅滋事行为可能会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比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既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也就是所谓的“从一重罪论处”。 总之,寻衅滋事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但存在两者竞合的可能性,具体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