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单位犯罪,分公司需要担责吗?


在探讨总公司单位犯罪时分公司是否需要担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单位犯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形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才可能构成犯罪。 一般情况下,总公司单位犯罪,分公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遵循“罪责自负”原则,即谁实施犯罪行为,谁承担刑事责任。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应由总公司自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分公司参与了总公司的犯罪行为,例如分公司为总公司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支持或者直接参与了犯罪的具体实施,那么分公司的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共同犯罪的原理,即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此外,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总公司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可能会被用于承担总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总公司单位犯罪时,分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分公司参与了犯罪行为,则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分公司的财产可能会被用于承担总公司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