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附加内容需要公证吗?

我和老公准备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加了一些附加内容,比如财产分配的额外约定。现在不知道这些附加内容需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不公证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公证又怕麻烦,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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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解答离婚协议附加内容是否需要公证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和公证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只要离婚协议(包括附加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附加内容并非必须要经过公证才有效。 不过,公证还是有其独特的作用。公证可以增强离婚协议附加内容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文书,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如果日后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附加内容在法庭上更容易被法官采信。而且,公证的过程也是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的过程,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把关,有助于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是否对离婚协议附加内容进行公证,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如果协议内容比较复杂、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双方对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担忧,那么进行公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协议内容简单、双方对彼此比较信任,也可以不进行公证,直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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