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否需要陈述理由?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现在在准备相关事宜。但不清楚在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是不是必须要向相关部门陈述离婚的理由。担心要是理由不合适,会不会影响离婚办理,所以想问问协议离婚需不需要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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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通常是不需要陈述离婚理由的。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种离婚方式强调的是夫妻双方的自愿性和平等协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着重关注的是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对相关事项的协商结果,并没有要求夫妻双方陈述离婚的理由。 在实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主要审查的是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而不会过多询问离婚的理由。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就可以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陈述离婚理由并非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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